《商法原理与实务》实践性教学大纲
一、实践性教学目的和要求
《商法原理与实务》是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专业的主干课之一。它既研究商法的基本理论,又研究我国商事法律的具体规定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设置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实践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商法的基本理论,加深理解我国商事法律的具体规定,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使其成为我国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实践方式及课时安排
本课程安排在第三、四学期讲授。
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要求以及高职律师专业教学的需要,实践性教学的课时安排,按该课程总课时的40%确定。本课程的实践时数为48学时。具体安排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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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项目 |
课时分配 |
一 |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
24 |
二 |
专题辩论会 |
8 |
三 |
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
16 |
四 |
专题调研 |
课余时间 |
五 |
义务咨询、综合实习 |
节假日 |
六 |
专家讲座 |
课余时间 |
三、教学内容
(一)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计划12次,共24学时。
教学内容:
1.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号的法律保护。
2.公司的分类,公司设立的条件,发起人的责任,公司资本,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终止。
3.证券的发行条件,证券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收购,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4.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
5.票据关系和票据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票据抗辩,票据返还请求权。
6.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保险金的赔付,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二)专题辩论。计划4次,共8学时。
教学内容:
1.商法的地位。
2.公司特征的现代修正
3.独立董事的责任
4.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5.票据瑕疵与票据丧失
(三)起草、审查法律事务文书。计划3次,共6学时。
教学内容:
1.起草、审查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时的法律意见书。
2.起草、审查申请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
3.审查票据的效力。
4.起草、审查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专题调研。计划利用课余时间组织3次。
教学内容:
1、证券市场上的证券违法行为。
2、保险业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3.破产程序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五)义务法律咨询、综合实习。计划利用节假日进行。
教学内容:商法内容的综合训练。
(六)专家讲座:计划2次,利用课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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